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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072620号“蒙娜丽莎MENGNALISH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2:0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7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利邦电器有限公司(转让前:黄钢贤)
委托代理人:江苏凯瑞同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72620号“蒙娜丽莎MENGNALISH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54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2019年03月17日至2022年03月16日(以下称三年期限)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器联接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三年期限内,在核定使用的“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器联接器”商品上,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维持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钢贤提供的证据如下:
1、商标使用授权书原件;
2、商标被授权人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产品图片;
4、广告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0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4年05月14日核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34年05月13日。2022年12月06日由黄钢贤转让至浙江利邦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我局作出撤三字[2022]第Y033548号决定书,维持复审商标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器联接器”商品上的注册,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三年期限内是否在予以维持的“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器联接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所有人或者商标被许可人/关联关系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证据,结合主体资格及实物图片类等证据,可以证明商标被授权人在三年期限内在“电开关”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器联接器”全部复审商品与“电开关”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亦可视为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三年期限内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器联接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器联接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蒙娜丽莎MENGNALI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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