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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568316号“贝家光伏 BEI JIA PHOTOVOLTAI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2:19PHOTOVOLTAIC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9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迈贝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精尚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568316号“贝家光伏 BEI JIA PHOTOVOLTAI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91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安装施工合同、发票;
3.参展合同、发票、参展照片;
4.宣传册、工厂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3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7类家具修复等服务上。2022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7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表明漳浦贝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合法使用人;证据2表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了建筑服务,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合同上标有复审商标;证据4虽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可以表明复审商标确实进行了实际使用。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建筑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建筑服务及与之类似的建筑物隔热隔音、商品房建造、拆除建筑物、盖房顶、建筑物防水服务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修复、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修复、汽车保养和修理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