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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79256号“MEAER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3: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007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名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亿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2979256号“MEAER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834649号“美尔奇MER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恶意“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会对商标秩序造成不良影响,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使申请人造成极大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的驰名商标批复及民事判决书;2、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荣誉等资料;3、申请人商标在国外注册情况;4、关于标有申请人商标的产品报关单、发票及广告支出审计报告;5、关于申请人广告支出审计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并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不属于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其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并非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不会造成误认和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店面招牌、宣传推广照片;2、送货清单;3、所获荣誉。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历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硅塑料、灭火制剂、建筑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上。后商标注册人名义先后变更为广州市名鹰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名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硅、用作过滤介质的颗粒状陶瓷材料、化学试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为英文“MEAERI”,与引证商标“美尔奇MERQI”相比较,其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赵爽
2023年06月20日
信息标签:MEAE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