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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627449号“美家太太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3: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600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云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47627449号“美家太太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太太乐”是申请人的知名调味品品牌。申请人第843154号“太太乐及图”商标、第1506180号“太太乐及图”商标、第8640043号“太太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二、“太太乐”是申请人在中国关联公司的企业字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中国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申请注册大量不同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存在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严重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制度,具有不良影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雀巢大中华区公司宣传册;2、2006-2011年《世界500强》排行榜、Interbrand2016年度全球最具价值100大品牌排名情况;3、公司简介;4、百度百科关于“太太乐”鸡精介绍及媒体报道;5、申请人“太太乐”系列商标注册信息;6、认定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文件;7、荣誉证书和资料;8、产品包装;9、广告合同、发票及图片;10、媒体报道;11、报纸、期刊宣传资料;12、参加展会、研讨会、博览会相关资料及报道;13、审计报告、市场占有份额资料;14、在先案例;15、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第三人品牌介绍;16、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衣柜、床、工作台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0类芥末、调味品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三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09)商标异字第05612号异议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30类鸡精(调味品)商品上的“太太乐”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商标90余件,包括“贝肯熊”、“春木宜家”、“福森马”、“OOOO”、“宜家鹿”、“倩碧”、“贝肯虎”、“极乐鸟”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人物名称相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一至三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别较大,两类商品缺乏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其主张的字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所主张在先字号权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太太乐”商标已使用在鸡精(调味品)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完整包含申请人“太太乐”商标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与正当。且根据查明事实4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商标90余件,包括“贝肯熊”、“春木宜家”、“福森马”、“OOOO”、“宜家鹿”、“倩碧”、“贝肯虎”、“极乐鸟”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人物名称相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人物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美家太太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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