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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32823号“补康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3: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444号
申请人:张俊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秀弯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48732823号“补康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权大师查询,根据被申请人的地址可知,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共有122件,其中申请注册成功的商标均处于售卖中。很明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手段”的恶意注册,以及故意囤积商标。被申请人此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应当予以制止。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补康堂”中“补康”具有滋补、健康之意用在第44类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具体查询页及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售卖的商标情况;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按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11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KOPE”、“靓医点”、“COCOGOGO”、“COCO&AOAO”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KOPE”、“靓医点”、“COCOGOGO”、“COCO&AOAO”等多件商标。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被申请人上述商标均处于售卖中。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也会不正当的占用公共资源,影响有正常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损害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上述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补康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