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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376445号“欧皇OUHU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5: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67号
申请人:成都良亿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景程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姜老师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27376445号“欧皇OU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25496号“欧煌 ouhuang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州藏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已申请超过2000枚商标,且多枚处于出售状态,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3.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的登记范围虽不包含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但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对外宣称其主营“商标转让、商标设计、商标取名、商标投资”,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可以定义为“商标代理机构”,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应受到保护。4.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损害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工商信息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商标售卖信息、相关商标档案;公共网站对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企业介绍资料;其他案件裁定书;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的企业信息;申请人官方网站信息、部分销售材料、微信公众号及部分咨询、部分使用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未达到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各项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藏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1日取得注册,现核定使用在第11类“卫生器械和设备;太阳能热水器;水管龙头;淋浴器”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于2022年2月6日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州藏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已变更为人从众(广州)实业有限公司,人从众(广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现申请注册有1363件商标,广州藏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还申请注册有800件商标,故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目前共申请注册有2163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第27167226号“护舒雅 HUEASYA”商标、第23628053号“徐壶记”商标、第23628234号“佳洁瑞 GIAGIRE”商标、第23804278号“稻临门”商标等多件与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权大师网站公开售卖其名下大量商标,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5.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未记载有商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经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7年2月22日变更具体经营项目后,经营范围含有“商标代理等服务”,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7年12月26日变更具体经营项目后删除“商标代理等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汉字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在文字构成、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水管龙头;淋浴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热水器;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虽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上未显示上述服务内容,但根据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明的事实5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其经营范围包含有“商标代理等服务”,故其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4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州藏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囤积了两千余件商标,且申请注册了第27167226号“护舒雅 HUEASYA”商标、第23628053号“徐壶记”商标、第23628234号“佳洁瑞 GIAGIRE”商标、第23804278号“稻临门”商标等大量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同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州藏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权大师网站公开大量售卖其名下注册商标。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欧皇OUHUAN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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