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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310051号“理查德美乐 RichardMerlo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6: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004号
申请人:托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申请人:理查德•吉恩路易斯•米勒)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巴雷特钟表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1日对第43310051号“理查德美乐 RichardMerlo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4类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国际注册第732812号“RICHARD MI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00809号“理查德米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00809A号“理查德米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RICHARD MILLE”和“里查德米尔”是世界知名手表设计师RICHARD MILLE先生的外文姓名和其中文翻译,争议商标与其外文姓名构成实质性近似,损害了其姓名权。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指定商品的产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抄袭、摹仿 “RICHARD MILLE”、“里查德米勒”及其他知名手表品牌的商标,恶意十分明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并将扰乱健康的市场秩序,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声明;授权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宣传材料;公司网站主页;广告合同、协议书、订单、发票;相关报告;相关报道及广告;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信息及真正权利人简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商品上,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提起异议申请,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至此,争议商标已获准注册。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为国际注册商标,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起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获准注册在第14类珠宝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盒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四、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理查德美乐 RichardMerlot”与引证商标一对应的中文翻译及引证商标二、三“理查德米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金属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由于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综上,争议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是姓名权,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RICHARD MILLE”先生在中国大陆地区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RICHARD MILLE”先生相联系,从而对“RICHARD MILLE”先生的姓名权造成实质性损害,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创始人“RICHARD MILLE”的姓名权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理查德美乐 RichardMer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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