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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18621号“CNC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7: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359号
申请人:长城电器集团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承希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61418621号“CNC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并获得诸多荣誉。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594584号“CNC”商标、第3356598号“CNC”商标、第35968079号“CNCR”商标、第45689384号“CNCQ”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在相同行业、相同地域,并鉴于引证商标在电气行业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可能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淡化申请人品牌价值,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权益。三、存在类似情形商标撤销的先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和商标所获荣誉;
2、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资料、参展资料;
3、在先案件裁定书及决定书等。
我局通过《商标公告》对本案答辩通知书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在第9类信号灯、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2年6月6日。
二、引证商标一至四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在第9类电度表、电开关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三、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在“电度表、信号灯、报警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电传真设备、钱点数和分检机”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该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在“电测量仪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电动关门器、高低压防爆配电装置、复印机”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该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CNCX”与引证商标一、二之“CNC”、引证商标三“CNCR”、引证商标四“CNCQ”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信号灯、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电站自动化装置、报警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信号灯、报警器、电度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四,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李重
刘中博
2023年06月25日
信息标签:CN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