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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12882号“牧民恩克蒙餐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7: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253号
申请人:恩克巴亚尔 委托代理人:北京茂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袁浩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55112882号“牧民恩克蒙餐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0279893号“恩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却申请注册与申请人艺名“恩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及肖像权。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打造“恩克”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明显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将造成诸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授权书及申安娜身份信息;
2、申请人与内蒙古安娜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及企业信息;
3、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合作证明、微信支付转账凭证;
4、申请人与百信银行合作的内容截图、申请人抖音、快手宣传页面;
5、网络媒体的报道、介绍以及视频宣传材料;
6、搜索结果及其他案例;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1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6日。
引证商标由申安娜于2020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2023年1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内蒙古安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二、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可知,申请人授权引证商标原注册人申安娜管理及运营“恩克”品牌及其相关的商标注册事宜。且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引证商标原注册人申安娜为现引证商标权利人内蒙古安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存在利害关系,其具备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权利冲突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合法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和程序性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2021年4月11日早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2021年5月27日,故其与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牧民恩克蒙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恩克”,且含义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酒店住宿服务;酒店提供的餐饮供应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提交的抖音、快手网站截图、网络媒体报导、相关搜索结果等证据可以表明,申请人将“恩克”作为艺名,用于互联网视频平台传播,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有接触的可能。争议商标中文“牧民恩克蒙餐”与申请人艺名“恩克”在显著识别中文上相同,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艺名相近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与申请人存有某种联系,从而对申请人的艺名“恩克”可能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的规定。其次,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肖像权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上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肖像权,从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再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我局在“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酒店住宿服务;酒店提供的餐饮供应服务”服务上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牧民恩克蒙餐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