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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42246号“集雅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8: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37号
申请人:郭志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42246号“集雅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38221号“集雅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902204号“集雅小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71894号“雅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1、引证商标二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引证商标三专用期已满,尚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贵重金属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敏慧
张 颖
徐霖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集雅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