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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237658号“颜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9:1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45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漳州市聚味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冠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西塞北红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37658号“颜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065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代理合同书、发票、商标使用授权书、买卖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18年09月30日至2021年09月29日期间内在“无酒精饮料”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植物饮料、豆类饮料、番茄汁(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果汁、蔬菜汁(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杏仁糖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从事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申请人请求重新审核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并要求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检测报告;
2、销售合同;
3、经销商授权书对应的购买发票、销售发票;
4、包装合同及商品实物。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该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5月20日通过第184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5月13日。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发票、商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番茄汁(饮料)、蔬菜汁(饮料)”等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在无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2018年09月30日至2021年09月29日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颜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