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7957403号“ELG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9: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6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艾尔竞动力与分离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7957403号“ELG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574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高压电气开关装置、配电箱(电)、变电站、整流器、发电机控制板(电)、低压插头(电)、低压插座(电)、采矿业用电子控制仪器、采矿设备用电子起动控制器、制煤装置用电子控制仪器、金属封闭电容器组、电缆连接器、电开关、电接线盒、电反应器、与电力发动机一起使用的谐波滤波器、与电力配电系统一起使用的谐波滤波器、变压器(电)、配电设备、控制板(电)、电涌保护器、断路器、闭路器、减压器(电源)、熔丝、起动器、半导体、印刷电路、荧光屏、遥控仪器、光学纤维(光导单纤维)”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与服务介绍手册;
2、申请人“一站式钻屑废弃物处理系统”介绍手册;
3、“专注于提供采矿、集料及水处理行业解决方案”手册;
4、申请人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图片;
5、大型电钻机控制面板使用照片;
6、申请人出售相关商品的发票信息;
7、展会使用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艾尔竞动力与分离解决方案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5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地面监测仪;用于监控矿场和采矿操作的摄像机;矿场用安全摄像机;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限幅器(无线电);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计算机;计时器;邮戳检查装置;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售票机;加油站发油泵;商品电子标签;传真机;衡量器具;量具;信号灯;声音传送器具;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避雷针;电镀设备;灭火设备;电焊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铃(报警装置);电池充电器;曝光胶卷;电动关门器;电手套;高压电气开关装置;配电箱(电);变电站;整流器;发电机控制板(电);低压插头(电);低压插座(电);采矿业用电子控制仪器;采矿设备用电子起动控制器;制煤装置用电子控制仪器;金属封闭电容器组;电缆连接器;电开关;电接线盒;电反应器;与电力发动机一起使用的谐波滤波器;与电力配电系统一起使用的谐波滤波器;变压器(电);配电设备;控制板(电);电涌保护器;断路器;闭路器;减压器(电源);熔丝;起动器;半导体;印刷电路;荧光屏;遥控仪器;光学纤维(光导单纤维)”商品上。
2、本案被申请人仅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高压电气开关装置;配电箱(电);变电站;整流器;发电机控制板(电);低压插头(电);低压插座(电);采矿业用电子控制仪器;采矿设备用电子起动控制器;制煤装置用电子控制仪器;金属封闭电容器组;电缆连接器;电开关;电接线盒;电反应器;与电力发动机一起使用的谐波滤波器;与电力配电系统一起使用的谐波滤波器;变压器(电);配电设备;控制板(电);电涌保护器;断路器;闭路器;减压器(电源);熔丝;起动器;半导体;印刷电路;荧光屏;遥控仪器;光学纤维(光导单纤维)”商品上的注册,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该部分商品。
3、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在本案提交的使用证据相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5、7均为自制证据,其形成时间及实际履行情况无法确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销售发票为外文证据,未提供完整的中文译本,在形式要件上尚存瑕疵。并且仅此两张发票难以认定复审商标附着在商品上从生产环节进入流通环节,并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使用状态,不符合一般销售惯例,有为规避法律规定而进行象征性使用之嫌。综上,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及其形式,尚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复审的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庞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ELG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