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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366707号“小熊生活XIAOXIONGSHENGHU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0: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087号
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致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佳勇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对第26366707号“小熊生活XIAOXIONGSHENGH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6412094号“小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小熊”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削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给驰名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争议商标明显属于原注册人常熟市智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引证商标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批复;3、所获荣誉;4、审计报告;5、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主体企业信息、商标注册情况;6、常熟市金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常熟市起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7、(2022)粤广南粤第6017号公证书;8、在先裁定书、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常熟市智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19年5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壶、电热制酸奶器、饮水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2017年10月31日,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被我局认定在第11类电热壶、电热制酸奶器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常熟市智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名下550余件商标,申请注册在第1类至第5类、第7类至第16类、第18类至第45类商品和服务上,其中包括“吉普橙 orangejeep”、“亨伯利”、“狼爪军刀WOLFVICTORIAC”、“狼爪猛犸 LPAWMAMOTH”、“N及图”、“徐糖记”、“开心满仓”等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上述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4可知,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四十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5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如“吉普橙 orangejeep”、“亨伯利”、“狼爪军刀WOLFVICTORIAC”、“狼爪猛犸 LPAWMAMOTH”、“N及图”、“徐糖记”、“开心满仓”等,上述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争议商标虽已转让至被申请人,但商标的转让不能改变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的行为性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尽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引证商标,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热壶、电热制酸奶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由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引证商标曾被认定在电热壶、电热制酸奶器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局对引证商标曾受到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但认定他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遵循按需认定、个案认定原则,申请人在本案仍需就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予以举证。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商品的销售、宣传范围、经济指标、市场占有率、行业排名等方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况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藉以知名的电热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一般不致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