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5682963A号“大宇DAY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1:1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45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宝善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慈溪世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82963A号“大宇DAY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516号决定,于2022年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1.护理器械;2.按摩器械;3.医用熏蒸设备;4.阴道冲洗器”商品上(以下称复审商品)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理疗设备;2.奶瓶;3.吸奶器;4.矫形用物品;5.孕妇托腹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在实地和网络调查,未发现任何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使用情形。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对复审商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宣传制作和使用,已具有良好的口碑和声誉。被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照片;2、网络店铺信息、销售记录、商品评价。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内容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唐冬梅于2017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于2018年10月7日注册在第10类护理器械、按摩器械等商品上。2021年11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慈溪世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证据2中提交了其网络店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大宇DAYU”品牌按摩器械商品的销售记录及商品评价,结合考虑证据1中的产品图片、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按摩器械商品上进行了实际销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按摩器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之类似的“护理器械;医用熏蒸设备;阴道冲洗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大宇DA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