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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9096号“罗伦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1: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10号
申请人:苏州罗伦士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9096号“罗伦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50340号“罗伦士”商标、第21952896号“罗伦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部分文字、读音和字形明显不同,并且整体含义也不同,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罗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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