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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744644号“芭比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2:2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4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宠(北京)动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2744644号“芭比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59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服装加工合同及发票、商品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医疗诊所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2744644号第44类“芭比唐”注册商标,原第3274464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一直持续宣传使用,并且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经广为消费者知晓,具有一定的品牌实力,形成了稳定的销售格局。申请人对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立法精神,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形式):
1、商标注册证、北京芭比堂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及申请人工商信息截图、商标授权、书;
2、北京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芭比堂”等商标知名度证明》、中国兽医协会出具的关于知名度的证明、申请人旗下“芭比堂”动物医院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3、申请人早期门店图片、分院门店图片及其主体营业执照、门诊室内图片、宣传名片;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5、宣传手册、品牌网络宣传网页截图、品牌简史海报图片、网络平台上关于北京芭比堂不同分院消费者评价截图;
6、媒体报道;
7、所获荣誉;
8、北京芭比堂动物医院处方笺、记账回单、发票联、缴款书、费用明细单;
9、申请人与北京宏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发票、印有“芭比唐”字样的文化衫图片。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印件形式),经审查,包含于上述证据内容,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新证据,指向的并非复审商标和复审服务,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持续宣传与使用下,中文的“芭比堂”、“芭比堂”、“PUPPY TOWN”等字样,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均指向申请人,并在相关公众中具备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请求维持复审商标专用权继续有效。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注册审理于2019年0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饮食营养指导;医院;健康咨询;兽医辅助;宠物清洁;疗养院;园艺;美容服务;卫生设备出租”(以下称复审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04月14日 至 2029年04月13日。
2、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1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4月21日至2022年04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具体到本案,本案申请人提交证据2中的许可证及证据1、7中的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及分院主体资质证证明、荣誉表彰等与商标使用情况无直接关联。证据2的知名度证明及证据3、4、5、6、8中宣传材料、票据等证据主要显示“芭比堂”标识,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9中的合同系申请人与案外主体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未体现申请人作为服务提供方向他人提供了复审服务,并在服务中使用复审商标,从而使得复审商标起到识别复审服务来源的作用;实物图片中虽附有复审商标,但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依法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芭比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