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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00687号“聪明难糊涂难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2:4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4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亳州市板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环晴
申请人因第3200687号“聪明难糊涂难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76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2019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复印件证据:
1.相关企业信息;
2.厂区、产品及包装照片;
3.经销代理合同、出库单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中主要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6月6日申请注册,商标异议裁定公告刊登在第965号《商标公告》(2005年2月28日)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企业信息并非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中照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投入市场流通与否。证据3中经销合同和出库单均具有较强的自制性,证明力较弱,并无对应的销售 发票等有效证据佐证已实际履行合同,并最终向终端消费者销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聪明难糊涂难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