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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739947号“xiaolongy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7: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09号
申请人: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君合集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四川小龙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50739947号“xiaolongy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大龙燚”系列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551992号“晓龙燚”商标、第46563170号“小龍燚”商标、第50412268号“小龍燚”商标、第50420542号“小龙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同一地区,在此情况下其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信息、申请人网络店铺截图、客户评价;
2、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3、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专利证书;
4、申请人获得荣誉;
5、宣传资料、媒体报道;
6、原被申请人信息;
7、行政决定书等。
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3年6月13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7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鱼(非活);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xiaolongyi”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四川省成都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肉;鱼制食品;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xiaol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