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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87483号“康康猛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30: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843号
申请人:北京所思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如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57887483号“康康猛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503500号“猛宠”商标、第48143363号“猛宠派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猛宠大乱斗”、“猛宠派对”系列商标在先使用时间大大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申请人在先“猛宠大乱斗”游戏软件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申请书理由中提交了商标授权书、著作权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动物训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无线电文娱节目、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园服务、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室内水族池出租、动物展览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动物园服务、教育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争议商标“康康猛宠”与引证商标一“猛宠”、引证商标二“猛宠派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训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无线电文娱节目、培训、动物园服务、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动物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水族池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争议商标在动物训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无线电文娱节目、培训、动物园服务、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动物展览服务服务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猛宠”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水族池出租等其余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动物训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无线电文娱节目、培训、动物园服务、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动物展览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室内水族池出租等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杨少文
刘胤颖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康康猛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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