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1089139号“NEX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9: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094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升无忧(佛山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51089139号“NEX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782791号“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NEX”系列商标经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希大大”“X-SISTER”等与国家领导人昵称、知名女子演唱组合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扰乱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官网;2、vivo百度百科资料;3、申请人vivo品牌媒体报道;4、申请人“NEX”品牌媒体报道;5、在先案件裁决书;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8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27类垫席、墙纸、地毯等商品上,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6月7日被核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1794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垫席、墙纸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争议商标“NEXO”与引证商标“NEX”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仅有个别字母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垫席、墙纸、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垫席、墙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予以置评。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NEX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