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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15350号“凯飒KAIS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33: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68号
申请人: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廷飞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49415350号“凯飒KAIS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352612号“凯撒”商标、第16095405号“凯撒”商标、第12070066号“凯撒名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3、被申请人短时间内在多个类别注册95件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与第三方平台出售,其商标抄袭知名品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材料;
2、德国凯撒啤酒酿造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为中国地区总代理的授权书及备案登记材料;
3、申请人及“凯撒”啤酒获得的荣誉证书材料;
4、“凯撒”系列产品获得的外观专利材料;
5、产品图片及展会合同、网络推广合同、照片、视频;
6、广告合同、发票、照片及宣传使用;
7、销售合同及发票;
8、销售报关清单;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出售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无酒精的开胃酒;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汽水”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凯飒”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乳清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啤酒;汽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凯飒KAIS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