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6904132号“三姐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34:1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6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叶情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珊珊
申请人因第26904132号“三姐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497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9年04月22日至2022年04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复印纸”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结合申请人公证书,申请人在生产经营中是具有该商标使用授权的,也符合三年使用期限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工商信息登记证明;2、微博推广截图、主体认证资料;3、相片纸袋发票;4、宣传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叶爱华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复印纸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20年9月27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另有:公证书、包装袋实物。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1可证明,在指定期间内,朱叶情、温州市稠商商贸有限公司均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者。证据2不能体现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证据3显示温州市稠商商贸有限公司为三姐妹照片袋的购买方,并非是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进行销售的事实。证据4未显示时间,不能证明产生于指定期间。公证书仅可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使用的事实。包装袋实物亦不能直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