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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04416号“汉钥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35: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802号
申请人:成都市合义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菌钥生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对第44904416号“汉钥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以五种粮食酿造的优质浓香型原酒、多种风格调味酒、陈年老酒,以及酱香型大曲酒清香型白酒的生产企业。“汉月”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申请人在对“汉月”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人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深受公众喜爱,已经与申请人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汉月”商标构成近似,共存使用易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息;
2、ISO认证证书;
3、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1年2月20日止。
2、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列举的第50623191号“汉月”商标于2020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贾玉竹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汉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