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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50844号“灰墩羊肉 HuiDunYangR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35: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248号
申请人:李大卫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海洲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对第52950844号“灰墩羊肉 HuiDunYangR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灰墩羊肉”文字构成相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与使用易误导、欺骗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恶意明显,扰乱正常的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两张门店照片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3年2月6日第182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31年8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正当抢注的规定是对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了两张门店照片的扫描件作为证据,门店照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且未体现申请人作为服务提供方向他人提供过广告、会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无法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或与之相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争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扰乱正常的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调整范畴。但本案中仅有的两张门店照片无法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灰墩羊肉 HuiDunYangR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