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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060013号“醉狮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35: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364号
申请人: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杨育苗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28060013号“醉狮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9269号“狮峰SHIFENG及图”商标、第18061596号“狮峰”商标、第18061936号“狮峰 195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或具有较大关联性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在进行转让和挂售,其具有囤积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申请人企业信息、经营资质证书;2、“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书;3、申请人2015-2019年审计报告、纳税证明;4、2006-2019年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出具的出口排名;5、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等所获荣誉;6、质量认证证书;7、广告宣传相关材料;8、相关媒体报道;9、微博、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10、相关销售资料;11、参展资料;12、政府(社会)人士视察调研情况照片;13、浙江图书馆检索到的与“狮峰”品牌相关的报纸、期刊等资料;14、其他案件裁定书、决定书;1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商标售卖页面、已转让商标的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蜂蜜;糕点;饺子;米;调味品”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等商品上。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255件商标,部分商标已被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部分商标已转让,且被申请人对其名下商标进行公开售卖。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或具有较大关联性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醉狮峰”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文字“狮峰”、引证商标二“狮峰”,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糕点”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糖、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255件商标,部分商标已被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部分商标已转让,且被申请人对其名下商标进行公开售卖。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及售卖名下商标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名下商标具有使用意图,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醉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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