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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362304号“驼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37: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474号
申请人:杭州互联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2日对第39362304号“驼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七十六枚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量已经远远地超出了正常经营所需,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近似,具有恶意囤积大量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是被申请人按正常经营所需申请,且一直在有有效使用,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被申请人一直坚持诚信,并未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并未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加工协议、检验报告;
2、授权书、照片;
3、商标信息;
4、其他证据资料。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驼农”使用在指定产品上缺乏显著性。其余理由基本含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我局不予赘述。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2月20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等其余理由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驼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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