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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64464号“魔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38: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726号
申请人:东莞市展晟眼镜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魔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54564464号“魔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属于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被申请人明知“MOJI”商标属于申请人,却将其注册在申请人的核心业务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相关公众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铺照片、商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上海钱坤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76期(2022年1月21日)《商标公告》上,于2022年4月20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或存在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而注册争议商标的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7月14日
信息标签: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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