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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784532号“KBM BIK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38: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641号
申请人:科特姆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安徽懋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47784532号“KBM BIK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国际注册第659643号“KTM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61806号“KTM”商标、第11035631号“MTK”商标、国际注册第947655号“KTM”商标、国际注册第659644H号“KTM”商标、第11035609号“KTMAG”商标、第11035620号“KTMAT”商标、第11035642号“KTMRZR”商标、第11057450号“KTMRZR”商标、国际注册第940018B号“KT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商业领域,理应知晓申请人品牌,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
2、申请人官网及相关宣传资料;
3、“KTM”百度搜索结果、在各大网络平台上的额展销页面、摩托车实物展示、摩托车产品数据;
4、“KTM”产品提货单、商业发票、运货单、装箱单、价格协议等;
5、KTM AG公司证明文件、相关赛事活动照片;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相关报道;
8、相关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
9、被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被申请人官网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婴儿车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及其零件、车轮胎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KBM”,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打气筒、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自行车内胎”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自行车及其零件、车轮胎”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自行车打气筒、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KBM BIK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