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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096452号“如约而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39: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001号
申请人:广州如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如约而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49096452号“如约而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930212号“如约”商标、第16471716号“如约宝”商标、第16646798号“如约租车”商标、第16646793号“如约单车”商标、第16646795号“如约巴士”商标、第16646797号“如约公交”商标、第16646786号“如约客票”商标、第16646787号“如约包车”商标、第16646788号“如约拼车”商标、第16646790号“如约水巴”商标、第16646791号“如约停车”商标、第16646789号“如约的士”商标、第17705697号“如约物流”商标、第17705945号“如约快递”商标、第32073619号“如约村巴”商标、第32067541号“如约专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企业简介;相关证书及资质文件;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相关审计报告;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汽车出租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由广州市公共交通数据管理中心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9类汽车出租等服务上。经多次转让,2021年6月6日经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2023年4月20日经核准又转让予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现均为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在争议商标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六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虽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发生转让,但申请人仍为本案利害关系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汽车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如约”二字,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民用无人机的操控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未构成实质性近似,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汽车出租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如约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