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75978号“天能劲霸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40: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890号
申请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泮建芳 委托代理人:邢台德源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对第6775978号“天能劲霸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最知名的蓄电池生产商,“天能”商标系申请人首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其在蓄电池商品上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第1742735号“天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962526号“天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相同、相关行业的经营者,其明知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天能”商标,仍进行恶意摹仿并在“蓄电池”等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天能及图”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其使用极易混淆、误导消费者,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包含了申请人知名商号“天能”,极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是申请人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商品,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三、被申请人陆续在蓄电池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天能科林”等商标,具有摹仿申请人“天能”商标的故意,并实施了大规模的侵权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铅酸蓄电池分会出具的证明及电池行业排名资料;2、申请人所获荣誉、各类证书;3、相关媒体报道;4、广告宣传、参展、赛事资料;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备案通知书;6、全国销售服务网络图、申请人办事处服务网络表;7、财务年报、审计报告、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局证明、纳税证明;8、销售资料;9、申请人蓄电池产品介绍;10、在先作出的商标案件裁决文书;11、申请人企业介绍、商标注册、管理制度等资料;12、其他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区分明显,未损害其商号权,且争议商标经转让合法取得,合理合法进行使用,并非抢注。同时,申请人申请了多件与天能劲霸相关的版权登记证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营业执照;2、参展发票、图片;3、宣传推广、广告衫订制发票、宣传册;4、被申请人的网络宣传推广资料;5、被申请人产品图片;6、经销商检测报告、经销商开具的发票;7、版权登记证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关联性,无法证明争议商标合法取得、被申请人从事电池等产品的生产、投放大量广告、多次参加展会宣传天能劲霸品牌、注重产品品质、注重知识产权、其产品检测均合格、对产品包装、企业进行了版权登记。被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显示,其地址与申请人地址相距较近,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情况必然明知。经调查,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许可给他人,由两家公司生产“天能劲霸”蓄电池,并以“天能”商标为切入点,使用申请人注册商标“黑金”的名字进行销售,对消费者的认知造成干扰。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函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董辉(以下称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人)于2008年6月10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于2012年5月27日刊登在1313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池”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延至2030年6月27日止。2020年2月6日,争议商标被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浙江省长兴蓄电池厂申请注册,并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被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池”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于2004年6月28日被核准转让至浙江天能电池有限公司,后于2010年7月15日被核准名义变更为天能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被核准名义变更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在(2010)商标异字第22833号《“天能畅通TIANNENGCHANGTONG”商标异议决定书》中,认定本案引证商标一注册并使用在“蓄电池”商品上被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该案被异议第5652418号“天能畅通TIANNENGCHANGTONG”商标于2006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我局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已逾五年。因此,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已超过五年法定时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予以驳回。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局认为,由前述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被我局认定在2006年10月11日前被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铅酸蓄电池分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所获荣誉、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证据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天能及图”商标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与使用,在“蓄电池”商品上一直保持被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程度。
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天能劲霸”完整包含申请人“天能及图”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天能”,上述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天能及图”商标的摹仿。另,“天能”系臆造词,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而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天能”牌蓄电池的宣传范围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人董辉所处省份河北省,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独创性较强的在先知名的“天能及图”商标较为相近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蓄电池”等商品与申请人“天能及图”商标藉以知名的“蓄电池”商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一致,在申请人“天能及图”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将较为相近的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可以推定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人明知申请人“天能及图”商标在“蓄电池”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仍在与申请人“天能及图”商标藉以知名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较为相近的争议商标,存在攀附申请人“天能及图”商标知名度的意图,故申请人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出本案无效宣告请求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另,被申请人虽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宣传册、参展发票等证据材料,但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天能劲霸及图 商标 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