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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392443号“在里ZAIR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41:4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3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嘉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平斌
委托代理人:福州保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92443号“在里ZAIR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800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从事于互联网销售以及日用百货、电子产品等的销售。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持续至今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自“在里”天猫旗舰店创办至今,复审商标品牌得到广泛的宣传,其品牌影响力及经营规模已得到大幅度提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权利人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上海首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书;
2、申请人与上海首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书;
3、“在里”品牌的天猫旗舰店店铺页面截图;
4、复审商标品牌店铺的销售订单及对应的发票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颖,无法形成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链,且部分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在提交质证意见时提交了以下证据:天猫平台开具的提供服务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20日。复审商标于2022年7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南京嘉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9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申请人的证据,故我局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证据4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显示了塑料制品马桶刷、塑料制品扫把、塑料制品储物盒等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3未能体现复审服务,证据1和2及其他证据亦未体现复审服务。综合在案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内在“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在里ZAI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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