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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39932号“富甲天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42:4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0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万事胜意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39932号“富甲天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87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2019年02月22日至2022年02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白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销售合同及发票;
3、宣传合同及发票。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了证据1、证据2的销售合同、证据3,以及发票编号为00493174的销售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注册,2018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清酒;含水果酒精饮料;利口酒;开胃酒;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9年02月22日至2022年02月21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证据2的销售发票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销售商品名称为“富甲天下”的“酒”商品。结合产品照片中产品及包装上均标有复审商标的情况,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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