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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40553号“聠塑PINGS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42: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864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军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对第37840553号“聠塑PINGS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27253号“联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1209号“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2387号“联塑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64595号“联塑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571194号“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369879号“联塑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670018号“联塑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907300号“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1305333号“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73207号“联塑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易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联塑集团简介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所获荣誉证据;
3、关于“LESSO”、“LESSO联塑”、“LESSO领尚”商标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4、销售范围、销量、营业收入、税收、行业排名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7日申请注册,2020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开关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器插头(触点)、电器接插件、可视电话、螺线管阀(电磁开关)、电线圈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至十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排灌管、塑铝复合管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聠塑”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中“联塑”文字相比较,在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开关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插头(触点)、电器接插件、可视电话、螺线管阀(电磁开关)、电线圈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九、十的复制摹仿,但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聠塑PINGS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