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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267254号“达达主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42: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35号
申请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杭州熊爪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53267254号“达达主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9455566A号“达达”商标、第19455566号“达达”商标、第41021966号“达达骑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不正当意图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使用易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集团公司相关介绍、企业登记信息;3、申请人官网、APP应用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截图;4、相关合作协议、发票、付款回单等;5、品牌宣传推广合同、发票、付款回单等;6、所获荣誉证据;7、相关媒体报道;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9、“达达”商标使用图片;10、行政判决书;11、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调查服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达达主义 商标 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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