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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52970号“便利小鱼Bianlixiaoy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43:54关于第54052970号“便利小鱼Bianlixiaoy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202号
申请人:四川新隆数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磁县乐比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54052970号“便利小鱼Bianlixiaoy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集中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超出其经营范围,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商标构成高度近似的多件商标,证明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独立行为,存在一贯以不正当手段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统计;2、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页面;3、在企查查官网查询邯郸简仕灯饰有限公司的页面信息;4、邯郸简仕灯饰有限公司名下商标统计;5、邯郸简仕灯饰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页面;6、关于第47841923号“Unl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7、only在百度百科的页面信息;8、Jack&Jones在百度百科的网页信息;9、乐扣乐扣在百度百科的网页信息;10、“方太”在百度百科及官网的品牌介绍;11、浙江飞迈洁具有限公司在百度百科的网页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10月14日第1763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中介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文档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已构成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