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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804202号“FERAU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44: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063号
申请人:路易菲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威海迪尚美达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31804202号“FERAU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法国奢饰品牌“FERAUD”、“LOUIS FERAUD”的所有人,“FERAUD”、“LOUIS FERAUD”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原被许可使用人的关联公司,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大量申请仿冒申请人“FERAUD”、“LOUIS FERAUD”商标的行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行为,带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065321号“LOUIS FERA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730403号“LOUIS FERA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07664号“FERA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品牌服装网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介绍;
2、本地宝网站对申请人及其品牌在北京国贸销售的介绍;
3、申请人官方网站摘录;
4、以“FERAUD”、“LOUIS FERAUD”为关键词的百度、Google网站搜索结果;
5、申请人宣传“FERAUD”、“LOUIS FERAUD”服饰等海报或广告摘页;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相关决定书、裁定书;
8、“FERAUD”、“LOUIS FERAUD”商标的原所有人Feraud SARL与北京美享达服装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
9、北京美享达服装有限公司等企业信用信息;
10、锐勤投资有限公司、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11、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FERAUD”、“LOUIS FERAUD”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宣传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出自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无不当行为,未占用公共资源,未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产品图片、购买合同及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并向我局补充了提交了商标网查询“LAFERAUD”商标的结果、相关商标转让公告;相关微信公众号内容截图等证据(复印件形式)。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锐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人)于2018年6月25日申请注册,经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0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三获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体育和运动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三为LOUIS FERAUD S.A. JLT名下有效的国际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下共27件商标,均为“FERAUD”、“LAFERAUD”在不同类别上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由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由于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LOUIS FERAUD S.A. JLT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是援引引证商标三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适格主体。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时,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FERAUD”、“LOUIS FERAUD”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上述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仅针对 “FERAUD”、“LAFERAUD”商标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7件与其相同或高度近似的“FERAUD”、“LAFERAUD”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或合理,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另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主张,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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