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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140825号“优丽莎YOULISH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44: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285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臣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6日对第50140825号“优丽莎YOULISH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06140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75742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404176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 “蒙娜丽莎”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会误导相关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光盘形式):1、“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被认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资料;2、在先作出的法院判决书;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4、申请人参与起草的《建筑陶瓷薄板应用技术规程》、《陶瓷报》;5、蒙娜丽莎集团徐德龙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料;6、申请人参展资料;7、申请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8、申请人成为“国际米兰足球俱乐部中国区官方合作伙伴”资料;9、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10、申请人瓷砖产品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资料;11、申请人广告支出审计报告;12、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玻璃布;纺织品制壁挂;毡;纺织品毛巾;家庭日用纺织品;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寿衣”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6月6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构成区别较大,使得双方商标的主要识别依据和给予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将双方商标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其它商标案件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当然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织物”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蒙娜丽莎”商标籍以知名的瓷砖商品分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差距较远,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类商品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关联联系。故争议商标在“织物”等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至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优丽莎YOULIS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