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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021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47:14关于第674021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709号
申请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2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且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23130360号图形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092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23130360号图形商标已共存于同一种和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微笑系列图案”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SMILEY”品牌的百度百科以及部分第三方网站对该品牌的介绍;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部分杂志和报纸的报道;申请人第23130360号图形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锂光 商标 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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