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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34466号“高建新GAO JIAN XIN及图 ”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49:4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27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瑞祥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宝祥
申请人因第1734466号“高建新GAO JIAN XIN及图 ”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33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网络店铺及消费者评价、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店铺照片、包装袋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4月20日至2022年04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糖葫芦”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见证书,内容包括遗赠抚养协议、委托书;
2、商标注册证;
3、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
4、高记大糖堆(王串场店)网页证据;
5、实物、实景照片;
6、天津市河北区杨承翰食品店营业执照、天津市河北区高记糖堆营业执照、天津市河北区燕军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明、食品卫生许可证;
7、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8、异地户籍人员情况证明;
9、注销证明;
10、结婚证;
11、活动现场照片;
12、以天津市河北区高建新大糖堆为关键词的搜索截屏;
13、宣传页;
14、包装纸图样;
15、活动现场照片、网络宣传资料;
16、证明。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天津市河北区高记糖堆于2000年0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2年0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糖葫芦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3年12月20日转让至天津市河北区燕军食品经营部,于2022年05月20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专用期至2032年03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考虑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由天津市河北区燕军食品经营部持有,我局对天津市河北区燕军食品经营部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遗赠抚养协议、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户口本、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明、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异地户籍人员情况证明、注销证明、结婚证不是复审商标商品的销售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网页证据不能确定真实的发布主体,部分网页证据发布时间早于指定期间,且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仅凭在案的宣传页、实物实景照片、网络截屏、包装纸图样等证据,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高建新GAO JIAN XI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