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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49:3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79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关国富
委托代理人:河南月光宝盒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17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银企合作协议、信息服务费发票等证据中合作协议及信息服务费发票未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设计而成,整体具有较强显著性,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持续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期间从未间断。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倾注了申请人的大量心血,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
2、广东海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海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信息;
3、申请人与广东海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海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4、广东海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经营地照片;
5、广东海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供应链平台相关信息截图及该平台用户注册协议;
6、广东海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发票;
7、广东海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将“海天”商标使用于“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被申请人的质证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材料已基本包含在上述复审证据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3仅能证明复审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与广东海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海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商标授权许可关系以及各主体的主体资格情况,各被授权方是否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证据4、5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度不足。证据6、7协议及发票中均未显示商标,无法证明为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海天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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