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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831692号“启航美吉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51: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244号
申请人: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景德镇市启航幼教乐园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32831692号“启航美吉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7177210号“美吉姆”商标、第10607106号“美吉姆”商标、第19400383号“美吉姆”商标、第7177209号“美杰姆”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美杰姆”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且其位于申请人品牌门店的开设地,其具有摹仿引证商标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商标注册及著作权证明、“美吉姆”品牌简介及所获荣誉、“美吉姆”的宣传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完税证明及审计报告、维权记录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0日申请注册,2020年10月14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9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故本案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启航美吉姆”与引证商标四“美杰姆”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启航美吉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美吉姆”,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摄影、书籍出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启航美吉姆”与申请人所主张的“美杰姆”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致使相关公众混淆服务来源从而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摄影、书籍出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启航美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