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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104916号“菲繁童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55: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1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阳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涛
申请人因第22104916号“菲繁童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9959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上使用复审商标,并开办相应的店铺销售相关产品。因此,申请人请求为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帽”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菲繁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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