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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482685号“飞丝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54: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80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康贝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美鹭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迪克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482685号“飞丝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23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9年01月24日至2022年01月23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漳州市芗城区飞丝博卫生洁具店(以下称被许可人)长期使用和推广,复审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漳州市芗城区飞丝博卫生洁具店营业执照、许可合同;
2、复审商标注册证书、转让情况;
3、门店招牌照片及视频;
4、产品图片、销售清单及销售合同;
5、产品宣传画册;
6、被许可人微信朋友圈图片;
7、产品图片、微信转账收款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均与卫浴产品相关。其他在先案例的认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案例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洪玉林于2018年0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0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转让给福建康贝蒂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1月2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仅能证明漳州市芗城区飞丝博卫生洁具店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无关。证据3-7中仅能够表明申请人存在销售马桶、花洒等商品,但不能证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商标指定服务行为,并依此收取服务费。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飞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