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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746401号“张行美步楼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57: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544号
申请人:连云港美步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市广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张保栋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5日对第51746401号“张行美步楼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美步楼梯”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186395号“MOBO美步”商标、第15193979号“MOBO 美步整木定制及图”商标、第15186301号“MOBO 美步整木定制”商标、第15193994号“MOBO 美步整木定制及图”商标、第9243760号“美步金麒麟”商标、第3487677号“MEIBU 美步楼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申请争议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意。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信息;2、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荣誉证据;5、宣传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楼梯;非金属楼梯踏板;木材”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楼梯;非金属地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楼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非金属地板砖;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楼梯;非金属楼梯踏板”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楼梯;非金属地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张行美步楼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美步”,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木材;非金属地板砖;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张行美步楼梯 商标 连云港美步家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