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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326549号“小酒窝 small dimpl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57:2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1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小酒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华标聚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26549号“小酒窝 small dimp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761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眼镜”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小酒窝生活馆及销售商品页面截屏。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天津自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眼镜”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8年4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西安小酒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小酒窝生活馆及销售商品页面截屏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且并非复审商标使用在“眼镜”核定商品上的证据。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眼镜”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小酒窝 small dim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