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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862339号“e元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57: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6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元素品牌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62339号“e元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7275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使用至今,从未间断。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直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元素E标识使用图片;
2、元素E商标产品纸媒、电子媒体宣传证据;
3、元素E各年度经销商授权书;
4、天猫、京东销售证据;
5、元素E线下销售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3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键盘、条码读出器、条形码读出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鼠标(数据处理设备)、鼠标垫、鼠标器套”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5中有申请人向他人销售“E元素”品牌无线鼠标、有线键盘的合同及对应销售发票,并均形成于指定期间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1、2、3、4中的宣传证据、线上销售证据及附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图片等证据,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计算机键盘、鼠标(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使用商品之间的种属关系以及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庞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e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