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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431246号“稔花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3: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237号
申请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宋文杜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26431246号“稔花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41188号、第1284137号、第1396938号、第4887035号、第1396942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商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在先判例;2、引证商标注册证及证明材料;3、申请人相关资料及荣誉;4、申请人稻花香酒相关报道;5、申请人获中华老字号及商标或驰名商标证书;6、行业排名;7、品牌所获荣誉证书;8、广告合同、广告实物照片;9、销售合同及发票;10、引证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案例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我局于2005年12月26日认定引证商标三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稔花香 商标 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