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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82815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4:59关于第1282815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1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卢森宝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奥地利)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281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62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太平梯”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太平梯”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在“太平梯”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太平梯”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卢森宝亚售后服务报告、涉案商标详细内容截图、车载太平梯消防车照片、粤x牌号车辆的使用期限及消防车的使用期限查询结果。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消防车照片、参展照片、卢森宝亚消防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及企业信用报告、卢森宝亚中国公司业务范围简介函、公司前台照片、云南代表处简介、迁址通知、备案公章、消防泵等产品简介、产品手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消防车;消防泵;灭火用自动洒水装置;灭火设备;太平梯”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第9类“太平梯”核定商品项目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的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其形成时间及实际使用情况无法确认。因此,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太平梯”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太平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