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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2499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1:45关于第2082499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997号
申请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卢汉钧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0日对第208249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易正当手段批量抢注知名品牌的恶意情形。争议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与双方当事人先关的裁定书;
2. 被申请人淘宝销售资料及产品对比图;
3.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4. 1998-2014年相关报道;
5. 2013-2016年广告宣传协议;
6. 2016年销售结算单;
7. 2015年维权情况;
8. 2005-2016年杂志相关报道;
9. 2012年商品代言情况;
10. 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8月0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0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裤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可知,被申请人多次摹仿申请人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因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不予核准注册。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上述情况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明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其他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材料,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尚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瑞妍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