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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60704号“福闽金牛 FUMINJINNI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3:11关于第44260704号“福闽金牛 FUMINJINNI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255号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蒋云军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44260704号“福闽金牛 FUMINJINNI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495459号“公牛”商标、第36206492号“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942664号“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 BULL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三、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三、四的恶意摹仿。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多次恶意仿冒申请人的“公牛”商标,不具有正当的商标使用目的。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公牛简介、守法经营证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企业文化活动;
2.公司企业、品牌、法人代表、产品销量获得的荣誉证书及参与插座产品国家标准制定的证明;
3.引证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受保护记录及获得的荣誉;
4.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
5.2013-2016年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
6.2013-2016年商品销售合同、发票、销售发布图及部分经销商名单;
7.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销售量证明函;
8.2013-2016年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审计报告;
9.2013-2016年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图片;
10.广告费用支出情况审计报告等;
11.维权记录;
12.公牛公司从事慈善活动记录;
13.公牛公司商标申请和注册统计表;
14.公牛集团许可相关企业使用引证商标的协议;
15.2020-2021年度审计报告;
16.其他证据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8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6类钉子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79期(2022年2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第9类擦汗他、电开关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在商评字[2011]第11191号裁定中认定“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引证商标四在商标驰字〔2018〕105号文件中认定“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 商品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争议商标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需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福闽金牛 FUMINJINNIU 商标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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